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146号
被告单位四川某某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春。
诉讼代表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590836****。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路**楼**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遂宁地区采用发传单、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与投资群众签订《异地旅居养老服务合同》,投资群众以旅居养老的方式向公司缴纳押金,期限3年,公司每年按投资金额6%-10%的比例以旅居补贴的名义发放利息。截止案发,该公司共吸收233名群众的存款800.2余万元,尚有671.64余万元集资款未退还。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事务进行全面管理。文某某系该公司部长,吸收资金161.3万元,从中领取提成费6.703万元。宋某某系该公司部长,吸收资金71.66万元,从中领取提成费3.83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某某、宋某某为该公司部长,分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858308****)、文某某(1332063****)、宋某某(15282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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