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日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与许某某签订木材加工运输采伐协议,许某某雇请他人在超过木材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期限于丹巴县边耳乡磨子沟水电站0号渣场、丹巴县边耳乡磨子沟磨子水电站2号渣场下方5米处、边耳乡磨子沟云木桥往莫斯卡村方向左边山上15米处采伐林木。经四川省丹巴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鉴定,共计滥伐林木254.3192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七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