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四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6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波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波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波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波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四某某在担任昌都市**县****驾校法人代表时,以4100元至16000元不等价格招收林芝籍学员62人(其中波密籍才某某等21人、察隅籍江某某等36人、邓某某受四某某指派招收米林籍格某某等5人)。该62名学员未通过正规体检和驾驶操作训练。在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中,部分学员通过坐在考试电脑旁边拍照摄像然后由他人键入考试答案的方式进行考试作弊,部分学员则根本没有参加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便能够通过该类考试。昌都市**县****驾校通过伪造学员档案、参与安排替考、免考、作弊等不正常手段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四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被告人四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学员辨认笔录、邓某某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领条件,通过伪造学员档案、参与安排替考、免考、作弊等不正常手段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扰乱了正常的驾考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四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四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波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公德
书记员:郑林浩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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