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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某某强奸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71985********,藏族,大专文化程度,色达县**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稻城县,捕前住四川省色达县****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色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因该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四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通过陌陌相识,二人聊天后决定由被告人四某某陪同胡某某在县城附近的寺庙处游玩。当天中午12时许左右,被告人四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起亚牌轿车(川VM****)到洛若镇接胡某某,二人回到县城吃过午饭后,启程前往东嘎寺、亚龙寺游玩。当天下午14时许左右,二人返回县城,被告人四某某遂邀胡某某到县城对面的“花果山”(亚龙乡扎穷村扎穷沟)游玩,经胡某某同意后,二人驾车进入“花果山”沟内,被告人四某某将车停在水泥路尽头无人处,并在河边一处草地处搭建帐篷。在搭建帐篷过程中,被告人四某某胡某某在帐篷内侧支撑帐杆以方便其搭建。搭建好帐篷后,二人在帐篷内休息时,被告人四某某违背胡某某的意志,将其双手、双脚控制后前后两次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由于胡某某身体缺氧反应严重,被告人四某某收拾帐篷后应胡某某要求将其送至县城白塔处,被告人四某某离开后,胡某某随即报案。

被告人四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经色达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在违背胡某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南彭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四某某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证存放于色达县公安局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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