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四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92********,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020年8月31日被甘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20年9月14日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本案案发十多天前,被告人四某某与呷某某因打牌过程中发生过争执。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四某某在斯俄乡“千谷情”郎玛与他的朋友扎某某、泽某某、四某某喝酒耍,在朗玛舞台跳舞时四某某遇见与自己之前就有矛盾的呷某某,在舞台上呷某某、扎某某用手肘撞四某某的手臂,被他人劝离,双方各自回到卡座后,过了一会儿四某某及朋友离开时,呷某某冲向前准备与四某某打斗,但是被他人抱住,四某某等人离开演艺中心后,呷某某、扎某某一行也跟着出了千谷情,随后四某某跑向自己停车的地方,从车上取了一把藏刀,将藏刀放在外套内衣兜里,又原路返回,在途中与呷某某、扎某某等人相遇打斗在一起,呷某某从后面将四某某抱住,四某某将放在身上的藏刀抽出便用右手反手握刀向后刺呷某某,将呷某某腰部刺伤,在与呷某某缠斗过程中挥刀乱舞刺中站在前面的扎某某右胸,(导致扎某某死亡)之后四某某被呷某某摔倒在地上,四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系右胸部锐器损伤导致大出血死亡,死亡性质推断为他人所为,致伤工具推断为锐器;2020年8月30日凌晨将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等载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造成他人被伤害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日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甘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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