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7********,藏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被德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对被告人四某某,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四某某和被害人泽某某一直有矛盾,2019年9月20日两人在德格县**乡**村龙珠商店门口相遇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抓扯,被告人四某某抽出随身佩带的藏刀将泽某某砍伤,泽某某被送往**乡卫生院救治,经甘孜藏族自治州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泽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四某某到**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慧梅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住德格县**乡**村、联系方式1919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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