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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四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95********,藏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四川省白玉县**镇**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认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四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通过翻窗户进入无人值守的秀英内江旅馆值班室,在值班室抽屉偷走现金1850元,964元用于消费(其中兑换600元到微信用于抖音刷礼物和充话费,54元用于叫外卖,160元用于购买充电宝,150元用于购买烟、饮料),剩余886元。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四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事后被告人四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了19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黎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四朗泽仁现候审的白玉县建设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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