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四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43年0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43********,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石渠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四某某以防小偷为由,在石渠县**乡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小口径长枪及小口径子弹,后被告人四某某打靶消耗掉部分子弹,剩余的30枚子弹和一支枪支藏匿于自己家中,直至2020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3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改装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30枚疑似弹药均为民用、制式弹药。被告人四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告人四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小口径运动短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玲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四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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