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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四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92********,藏族,文盲,务工,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人,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四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四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306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镇**村路段时,与韩某某驾驶的豫ET****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民警勘察现场时发现四郎某某涉嫌酒驾,随即在滑县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四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四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四郎某某在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因其他纠纷被加丁嘎路便民警务站民警抓获并发现其涉嫌危险驾驶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同年8月12日至8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林芝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身份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私了协议等;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四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四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四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四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四郎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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