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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8********,回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0时27分许,被告人回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2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6mg/100ml。被告人回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案件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回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回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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