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回某某在经营平乡县**标准件厂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6日至8日接受邯郸市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合计253373.77元,并全部认证抵扣,骗取国家税款253373.77元。回某某先后于2016年11月、12月,2017年1月、3月、5月共计补缴税款253373.77元及滞纳金64502.49元。2019年12月26日回某某主动向平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档案、平乡县国税局说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献革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回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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