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回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现住址辽宁省庄河市**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予执行);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未予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1时许,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居民李某某在被告人回某某家中购买200元冰毒,交易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查获,从回某某上衣兜里查获白色晶体一小袋(净重0.41克)。经进一步核查,被告人回某某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卖给李某某四次毒品,自2019年8月20日至8月21日卖给周某甲两次冰毒。
2019年期间,被告人回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2019年2月4日前后,回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郝丹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2月19日前后,回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郝丹、任岩军、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4月3日前后,回某某在其家中内容留任岩军,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9年4月10日晚上,回某某在其家中内容留郝丹、任岩军、王某某吸食冰毒被庄河市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吸毒工具;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尿检报告、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回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回某某一人犯数罪,且其前科所判之罪并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鲁晓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回某某现羁押于岫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涉案物证随案件一并移送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