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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回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新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回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丰林县红星镇**站**,户籍地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委**组,住丰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原伊春市公安局红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回某甲驾驶号牌号码为黑FQ***0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丰林县**镇**街**小区**号楼**号楼之间丁字路口向红旗河大街左转弯行驶过程中,将沿红旗河大街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姜某乙撞倒,造成姜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姜某乙于2019年12月23日10时22分许在伊春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姜某乙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回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回某甲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号牌号码为黑FQ***0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回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自首证明、原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姜某甲、回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伊)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14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原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丰林县交警大队红星中队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回某甲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回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双双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回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丰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录像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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