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团某某,男,生于194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4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幢。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团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16时许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达到报销医保的目的,团某某隐瞒真相,虚构其在家摔伤住院的事实,并于2015年6月24日以现金垫付手工报销的方式在江油市医疗保障局共计报销了25443.96元。案发后,团某某已全额退回了报销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团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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