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国怀川,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门**室。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怀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同案刘某某(已判决)、迟某某(已判决)与李某某(已判决)预谋盗窃大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南三一联合站(以下简称“南三一联合站”)内原油。
2016年3月,同案迟某某将其经营的**收购站租赁给了同案刘某某,并与刘某某签订了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的租赁协议,刘某某、李某某利用**收购站作为掩护组织工人盗窃南三一联合站内原油,并约定向迟某某分得利益。随后由刘某某出资,李某某负责组织被告人国怀川、胡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收购站东院大车库东墙外的阀门井内以地下穿越的方式布置了两条连接在南三一联合站污油池内的管线。2016年10月,刘某某、李某某组织国怀川、郭某某等人采用打卡套阀方式,将盗油管线与污油排放管线相连,以使储油罐内的原油不经污油池而通过盗油管线直接输送至收购站,以此直接盗窃联合站内1、2、4号储油罐内原油。自2016年10月下旬开始,该团伙利用盗油的管线盗窃南三一联合站储油罐内原油。
2016年11月4日22时许,李某某按照刘某某的通知与被告人胡某某、国怀川、郭某某、宋某某利用盗油管线盗窃南三一联合站内原油,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开关**收购站大门并且溜道望风,在郭某某驾驶装满原油的黑M****0重型半挂油罐车安全离开**收购站后,胡某某离开此处返回家中。此后,同案李某某组织国怀川、郭某某继续以相同的方式,将黑R****8水泥罐车灌满原油。2016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收购站东院的大车库内及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朝阳收费站将黑R****8水泥罐车、黑M****0重型半挂油罐车查获。经检斤、化验,黑R****8水泥罐车内的原油重25.42吨(含水0.3%),价值53,095.14元;黑M****0重型半挂油罐车内原油重45.22吨(含水1%),价值93,788.54元。原油共计70.64吨,价值人民币146,883.68元。涉案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分公司。
综上所述,被告人国怀川及其同案共计盗窃原油70.64吨,价值人民币146,883.68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国怀川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被告人国怀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检斤照片、检斤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回收证明、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
2.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国怀川及同案李某某、郭某某、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原油含水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怀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怀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油田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怀川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国怀川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国怀川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累犯、自首,酌定量刑情节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国怀川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昊明
附:
1.被告人国怀川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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