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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晓磊诈骗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国晓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93********,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村**社**组**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旧窑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晓磊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国晓磊在手机微信上谎称自己有****,骗得贾某某的信任,骗取贾某某116500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国晓磊退还给贾某某6700元。

2.2020年2月7日至8日,被告人国晓磊以同样的手段,骗得赵某甲的信任,骗取赵某甲32400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国晓磊退还给赵某甲800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国晓磊以同样的手段,骗得某某乙的信任,骗取某某乙9900元。

4.2020年2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国晓磊以同样的手段,骗得赵某乙的信任,骗取赵某乙22000元。

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国晓磊以同样的手段,骗得王某某的信任,骗取王某某16200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国晓磊退还给王某某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抓获经过、网上对比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事件单和情况说明

2.受害人贾某某、赵某甲、某某乙、赵某乙、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被告人国晓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晓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晓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晓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国晓磊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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