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国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国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云RC2**号车辆,沿香巴拉大道往古城方向行驶至联通大楼对面时,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通警察大队执勤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107.2mg/100ml,后将国某带到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国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09mg/100ml。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国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达瓦**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国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国某被查获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71****,保证人拉茸**,电话139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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