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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租住于唐山市路南区****-**-**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不属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为由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国某某驾驶冀B6****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路南区光明路惠民道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0.2mg/100ml,后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国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本、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租房合同等书证

2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许可证号【130212282】酒鉴字2020第1262号)

4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淑艺

检察官助理:颜思谦

20211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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