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镇**村**号。2003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国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汉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澳柯玛大道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国某某当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试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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