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02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村**组**号,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座金刚急速串吧,现在**串吧干采购。2018年1月5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1时42分许,被告人国某某驾驶浙******小型客车在长江路韶山路路口发生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国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国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发生交通事故,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