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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国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国某某磐石市**镇**街,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其饮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为249毫克,随后磐石市**镇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吉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4.28㎎/l00ml,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捕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违纪证明、照片。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国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188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昌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国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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