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9********,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左右,被告人某某某从房县***镇***村民田某某处花费人民币120元购得火药枪一支,后某某某明知国家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枪支而不主动上交,一直藏匿于家中。直至2019年12月31日,房县公安局民警在在某某某家中发现疑似野生动物肉随即对其进行调查,被告人某某某主动承认自己私藏枪支,后民警在其房屋后山水沟旁石头缝中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18-1的疑似火药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国产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4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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