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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维吾尔族,199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219950701****,初中,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新疆疏勒县*镇*村4组*号,无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北京时间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图某某在喀什市*厂旁边的一家大盘鸡店与几名朋友一起喝3瓶白酒和4瓶啤酒,次日北京时间04:00时许,驾驶其新Q*****的私家车先行驶到喀什市*厂家属院把朋友塔某某送到家,然后驾驶其新Q*****的私家车行驶到喀什市*小区(二期)前方路段时被此处巡逻的民警发现其酒后驾驶,并转交给交警。

被告人图某某血液样品检出167/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现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亚沙尔·麦麦提

                            热合曼·克热木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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