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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2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图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蒙M****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内蒙古阿右旗****镇**小区院内时,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20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图布吉日格勒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致

阿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巍巍

检察官助理:黄春娇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图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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