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6********,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路**号区**号,捕前住和静县**牧场办公室宿舍,原系和静县**牧场聘用制工作人员。2016年7月1日,因盗窃被和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和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图某某先后两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图某某与才某某(已行政处罚)二人各自驾车行驶至和静县乌苏牧场218国道以北十号站旁时,经图某某提议,二人将被害人巴某某放养的三只羊装上才某某驾驶的车继续向和静方向行驶,后被已接被害人报警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三只羊价值1900元。案发后,三只羊已发还被害人巴某某。
2、2020年4月9日,被害人巴某甲将手机放在和静县**牧场值班室的办公桌上后离开。被告人图某某随即利用之前已知晓的被害人巴某甲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巴某甲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一万元现金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并将转账记录予以删除。后被告人图某某将一万元用于网上赌博。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图某某向被害人巴某某退赃100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巴某某报警。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图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宏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和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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