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图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93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930405****,高中学历,修理工,群众,住址: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第一次:2011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第二次:2012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第三次: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2年5月有期徒刑,第四次: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喀什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于2020年5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2020年5月17日北京时间16:00点许,被告人图某某自己一个人以盗窃目的在喀什市****镇范围内逛, 看到停放在喀什市第**中学对面人行道的被害人买某某的价值为7178元的一辆蓝色的,合力牌的三轮电动车,有了偷走的念头,去上述电动车的旁边坐在电动车上用手掐断电动车的电路线,开着此电动车偷走,把三轮电动车带到喀什市****镇范围内的**俱乐部附近的街道里藏起来。破案后被盗三轮电动车已追回。
第二次:2020年4月20日北京时间14:00左右,被告人图某某独自一人以盗窃为目的逛,看到被害人库某某在喀什市****镇**村**组**号门前停放的一辆价值为1250元的,蓝色,金路牌三轮电动车。利用被害人和别人不注意的机会盗窃。带到喀什市**市场附近的回收站去卖1600元钱花光了。 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未追回。
第三次:2020年5月12日北京时间16:00点左右,被告人某某以盗窃为目的在喀什市**街走着,利用被害人和别人不注意的机会盗窃被害人买某某在**街**餐厅前面停放的,价值为1450元的,红色萨力牌的两轮电动车。带到喀什市**市场附近的回收站去卖300元钱花光了。破案后被害人的损失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盗窃别人987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图某某涉嫌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犯罪嫌疑人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认罪认罚,赃款大部分被追回等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沙江麦麦提
检察官助理:艾萨江·图尔贡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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