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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尼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尼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公诉侦监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土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8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左贡县,住******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尼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经我院决定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土某某受布某某(经查无此人信息)请托给证人扎某某、德某某、旦某某、仁某某、贵某某、洛某某、嘎某某等七人共违法办理C1驾驶证七本,期间被告人土某某通过先收取定金,后收取尾款的方式,收取每人每本35000元制作驾驶证费用,共计245000元,其中240000元由被告人土某某联系帮忙办理驾驶证的人西某某未到案)收取,

被告人土某某从中获取5000元的违法所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尼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强巴阿旺

2020年7月24日

附注:1.随案移送尼木县交警大队卷宗4册。光盘11张。

      2.被告人土某某现被拉萨市城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898901****。

3.起诉书共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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