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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土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2015年10月17日、2016年4月9日、2016年11月7日,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宁市公安局、白银公安局白银分局、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判决前有遗漏罪行,2020年10月22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同意荞窝监狱,将土某某解回昭觉县再审。2020年10月29,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将土某某盗窃案移交昭觉县公安局办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 9月19日凌晨, 被告人土某某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在甘肃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号谢苑小区2号楼4单元202室, 盗得13000元现金和白色三星N0TE3手机(经鉴定为1350元)、黑色努比亚手机(经鉴定为1200元)各一部;

2、2016年 4月11日凌晨,土某某通过攀爬入室方式在甘肃省银川市金凤区新秀苑小区20-2-202室,盗得2000元现金人民币;

3、2016年 4月6日凌晨,土某某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怡乐花园小区,通过攀爬入室方式先后潜入70-1-103室、74-1-402室、74-2-208室、74-1-402室分别盗得300元、1200元、100现金及一部白色酷派手机;潜入白银区王岘东路240号怡钦家园1-202室、1-301室分别盗得75元、7元现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 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32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5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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