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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6********,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社**号。2014年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孕);2015年1月24日解除取保,同日因哺乳期再次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决定,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7日15时,被告人土某某在家院子里以100元价格贩卖了两包毒品海洛因给吉某某,后被民警抓获,从土某某家厨房里装酸菜的白色口袋里查获18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好的零包毒品海洛因。从土某某右裤包内查获吉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毒资100元。查获毒品称量毛重1.38克,净重1.05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庆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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