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土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土某某在石渠县温波乡自己家中从一名青海籍陌生男子(无法核实)手中用一辆摩托车换取了一支小口径步枪,之后将枪支一直藏匿在石渠县温波乡家中。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案涉案枪支的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改装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土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土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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