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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土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5********,彝族,无业,小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土某某向吉某某贩卖毒品“白粉”共约15克。2019年9月份的一天,土某某在张北县仁爱医院对面巷子内,贩卖给吉某某一小包毒品“白粉”。

2.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土某某多次向格某某贩卖毒品“白粉”。2019年10月20日左右,土某某在张北县**小区的家中贩卖给格某某1.5克毒品“白粉”。

3.2019年11月11日,张北县公安局民警在土某某的家中搜出5包毒品“白粉”。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一包未达到送检要求,从所送的其他四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且总重量为32.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明知毒品“白粉”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20年6月11

附:

1.被告人土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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