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社**号, 2020年4月26日,因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5月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土某某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土某某在昭觉县三岔河乡米洛村一树林里放牛时,看见树上有一只白腹锦鸡,于是土某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弹弓,将白腹锦鸡从树上打下并带回家中。土某某在家中将白腹锦鸡的皮剥下制成制品,悬挂于其父亲居住的卧室墙上。同年4月26日,土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并在其父亲居住的卧室墙上查获白腹锦鸡皮毛制品一张。经鉴定,这只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土某某在该案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土某某现被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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