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圣某某,曾用名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7********,回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驾驶云******号车窜至墨江县联珠镇派出所门前,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墨江公司(以下简称墨江电信分公司)电杆上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驾驶云******号车窜至墨江县**镇**号**处,对墨江电信分公司的地下电缆线实施盗窃。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云******号车又窜至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路段,继续对墨江电信分公司的地下电缆线实施盗窃。三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墨江电信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后被民警抓获。
三被告人共计盗窃了墨江电信分公司的电缆线240.2米,其中30对型号电缆线28.6米、100对型号电缆线71.6米、400对型号电缆线130.3米、600对型号电缆线9.7米。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墨江电信分公司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281.26元。破案后,被盗电缆线已追缴发还墨江县电信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及所盗物品的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情况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测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李某乙、普某某、尚某某的证言;4.被害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圣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散卷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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