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圣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天桥区边庄居委会西侧道路行驶至******公司停车场时,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停车场起落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起落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7.6±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圣某某已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等;2.证人徐某某、付某某、杜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公(交)鉴(化)字[2019]5175号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徐某某、付某某辨认圣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对圣某某采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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