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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圣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圣某某,男,1955****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5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号。被告人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蒋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圣某某在高邮市**镇**路刘某某经营的**超市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超市收银台下柜内现金2000元。

被告人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圣某某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光盘等;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圣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圣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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