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坚参桑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81987********,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镇**村,住洛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洛扎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6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本案,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坚参桑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依法通知山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坚参桑珠因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古某某向洛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经调解,于2019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坚参桑珠右手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单刃刀走到自家客厅内,当着两个女儿与前岳父次某某的面,朝正在编织藏式腰带的被害人古某某后腰部位连捅两刀,次某某冲上前用手握住刀刃拿夺刀子,坚参桑珠强行从次某某手中抽回刀,追上朝客厅门跑去的古某某,从后将其拉倒在地并朝其腹部连捅数刀,次某某上前将坚参桑珠拉开,古某某挣扎起身往院子外跑,坚参桑珠挣脱后又继续追上古某某,将古某某抓住抵在院墙上,又朝其腹部捅了一刀,古某某推开坚参桑珠跑出院子后倒地,坚参桑珠见状便朝自己腹部捅了两刀。二人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古某某由于失血过多,经洛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系锐器作用后背腰部致肝脏刺破引起大出血死亡,次某某的右手掌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18日20时许,洛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与社区人员将被告人坚参桑珠与被害人古某某送往洛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坚参桑珠因伤势较重,当晚转送西藏军区总医院进行抢救。并于2月21日,在西藏军区总医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刀子等物证;2.洛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洛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次某甲、次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坚参桑珠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尸体检验、法医损伤检验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坚参桑珠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参桑珠在明知使用刀具捅向被害人要害部位会发生剥夺他人性命结果的情况下,却仍然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坚参桑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坚参桑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花
检察官助理:白珍
2020年8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坚参桑珠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一证通1本
4.同录(光盘4包共33张)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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