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坚某,男,19**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群众,务农,身份证号码:54233519******** 户籍所在地:西藏吉隆县***,现住址:西藏吉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5日由吉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5日被吉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坚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DK0312轻型普通货车,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幸福路政府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通过两次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分别为218mg/100ml和236mg/100ml 。依法对被告人坚某血液进行提取送检,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38.88mg/100ml,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坚某被口头传唤至吉隆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坚某供述;
2、受案登记表;
3、户籍证明;
4、抓捕经过;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
8、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破坏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判处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尕藏桑杰
书记员:达娃卓玛
(院印)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坚某现取保候审于吉隆县宗嘎镇沃尔玛村;
2.公安预审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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