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71986********,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萨嘎县,住西藏萨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萨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萨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萨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萨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51分,被告人坚某某酒后驾驶藏DP****号轻型普通货车(核载5人,实载1人),从国道219线萨嘎县**街**藏餐对面临时停车场倒车准备前往萨嘎县**乡时,被萨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坚某某承认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民警在现场依法对坚某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分别为:第一次140㎎/100ml;第二次168㎎/100ml。随后将其依法带至萨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两份送至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216.67㎎/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从重情节。被告人坚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前科记录证明;交通违法现场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萨嘎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日公司鉴(理)字[2020]0002号鉴定。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某某在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一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坚某在被民警查获后积极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珠
检察官助理:孔晓丹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萨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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