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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坚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84********,藏族,初中文化,系****西藏有限公司巡检工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乡**村,住山南市乃东区**镇**大道**公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F****号的长安牌红色小型轿车,沿湖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湖北大道与湖南路十字路口时与正在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藏CT****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坚某某的供述;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3.15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书记员:达瓦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89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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