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K**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K**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K**于2011年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N**(中文译名:阮某某)结婚,后因N**有赌博恶习,二人产生矛盾并导致分居。2020年1月初,被告人K**入境后,在中国福建省龙海市做KTV陪酒小姐,因经济拮据,遂萌生与他人相亲骗取彩礼钱以便给家里分担经济压力之念。1月19日,被告人K**通过朋友“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女,待查)的介绍在龙海市和林某甲相亲,林某甲相中被告人K**并支付3000 元人民币带路费给“唐**”,被告人K**随后便与林某甲一同前往浦城县**镇**村家中,佯装会与其长期生活。1月21日,被告人K**通过微信联系黎某某(处理人民币和越南盾之间转账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待查)告知其自己要转账,后又让林某甲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将彩礼钱转至黎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林某甲于当日和次日分别转款16000元人民币和33000元人民币。1月26日,被告人K**见彩礼钱已到手,在确定逃跑路线后,伺机将林某甲灌醉,并于次日凌晨乘出租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记录,照片,出入境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丁某某、余某某、林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K**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K**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K**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K**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K**退赃2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K**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浦城县**茶场。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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