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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坟某甲、坟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铭涛,海南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坟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坟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坟某甲、坟某乙、蒋某某、坟某丁、坟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建成琼海市东太农场加兴岭发电站(以下简称发电站)并于2015年投入发电。发电站在蓄水发电过程中淹没了琼海市**镇**村委会**队、**队、**村的部分土地及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与被淹土地的农民案发前未达成补偿协议。当地的农民多次到发电站声讨补偿问题。2018年8月27日早上,琼海市**镇**村委会村民王某某等二十几人因发电站蓄水淹没村民农作物等问题到发电站找老板理论,因发电站老板不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便陆续离开了。当日下午15时许,村民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梅某某等二十几人再次到发电站处,与发电站雇请的坟某戊、蔡某甲、蔡某乙、许某某四名看护人员发生冲突,随后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梅某某四名村民被水电站的四名看护人员用日本刀、砍柴刀砍伤,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坟某戊、蔡某甲、蔡某乙、许某某已于2019年1月30日被判刑。

2018年8月27日下午,**村委会**队、**队、**村的村民通过微信群了解到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梅某某四名村民被砍伤后,陆陆续续来到现场,被告人坟某乙、蒋某某、坟某甲、坟某丙、坟某丁等人伙同**村委会**队、**队、**村的村民一起开始打砸水电站内的办公区、宿舍、中控室、发电机层、仓库、简易镀锌彩板棚(厨房区)、一辆停放在中控室内的新大洲摩托车。随后,又打砸停在水电站办公区外的一辆东风牌皮卡车、3辆摩托车,把皮卡车推翻,将停在办公区内的三辆摩托车与皮卡车绑在一起,在看到皮卡车的燃油漏出来,又撬开摩托车的油盖,用打火机点着摩托车、皮卡车的油箱,皮卡车和摩托车起火燃烧起来。最后,有村民用布料沾上皮卡车内流出的油并点着后往水电站的办公区、宿舍仓库、厨房区、中控室、发电机层内扔,致使水电站的活动板房(共两层,包括办公区、及宿舍区)、活动板房(仓库 )、简易镀锌彩板棚(厨房区)内的物品及活动板房全部被烧毁,中控室、发电机层内的部分设备被烧毁和损坏。2018年12月14日,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的东风牌皮卡车、华鲨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豪天牌125型男式摩托车、嘉陵牌JH125-5型男式摩托车及被打砸的新大洲摩托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合计损失74067.96元。2019年12月20日,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中控室、发电机层、活动板房(共2层,包括办公区及宿舍区)、活动板房(仓库)、简易镀锌彩板棚(厨房区)、内衣镀锌彩板棚、活动板房(办公区)、 活动板房(宿舍区)、活动板房(仓库区)、简易镀锌彩板棚(厨房区)、中控室(发电机器设备)、厂房等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损失的财物价值合计543556.69元。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合计为617624.65元。

被告人坟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在定安县黄竹镇科目三考试门口处被抓获,被告人坟某乙、蒋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坟某丙、坟某丁于2018年11月23日到琼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火灾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马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坟某甲、坟某乙、蒋某某、坟某丁、坟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坟某乙、蒋某某、坟某甲、坟某丙、坟某丁等人共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秀琴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坟某乙、蒋某某、坟某甲、坟某丙、坟某

          丁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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