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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6********,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昌吉市***铁路施工队工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县***种养场农田队**路**巷**号,现住上述地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0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GK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吉市X120县道昌吉市***公司门口道路行驶时,被昌吉市公安局夜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力堂

2020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6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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