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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阿扎提·阿不拉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镇**村**组**号,住阿克苏市**路**家属院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9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镇**村**组**号,住阿克苏市**社区**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阿扎提·阿不拉、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23时左右,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因无经济来源,便产生盗窃念头,遂从阿克苏市来到阿拉尔市,在“禾一饭店”门口停车场内,使用螺丝刀击碎新N*号“宝骏”牌小型轿车的左后侧玻璃,从车内盗窃一个“花花公子”牌手提包,拿走包内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和4500元现金后逃回阿克苏市。

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71.75元、手提包价值72.25元,合计2344元。

2.2020年5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因无经济来源,产生盗窃念头,遂向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穆某某提议到阿拉尔市盗窃,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穆某某二人均表示同意.三人乘坐大巴车从阿克苏市来到阿拉尔市并伺机寻找财物。因无作案工具,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在阿拉尔市“天源名筑”小区**号楼**单元**号地下室,盗窃撬棍、钢锯条等用于盗窃。次日1时左右,三被告人来到上海风情街“**快餐店”,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从后窗进入店内,将监控摄像头扭转,拿走吧台300元现金,阿扎提·阿不拉随后进入快餐店内将监控视频插座拔掉,穆某某在外放哨,阿扎提· 阿不拉与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将店内保险柜自窗口盗出,阿扎提·阿不拉与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在“桃花苑”小区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一辆三轮电动车,三被告人将保险柜抬上电动车后驾车逃离,行驶至阿拉尔市**附近300米偏僻路段时,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使用撬棍将保险柜撬开,取走保险柜内99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二个银元、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银手镯。次日6时左右,乘车返回阿克苏市进行分赃并挥霍。

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保险柜价值526.8元、足金项链价值15600元、足金耳环一对价值3510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780元、足金戒指一对价值2730元,合计2314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工商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曹某某、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玉某某、艾某某、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的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阿扎提·阿不拉、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合计122446.8元,其中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单独盗窃财物一次价值6844元,合计129290.8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阿扎提·阿不拉在盗窃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穆某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穆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扎提·阿不拉、塔依尔江·木拉吐尔地、穆某某现羁押在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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