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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维吾尔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21997********,住址:轮台县**镇**村**组**号,初中文化程度,个体。2020年11月1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在家。  

轮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侦查终结被告人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案卷材料,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 

被告人塔某某于2020年11月02日北京时间01时59分,醉酒后驾驶自己的红色新M7****号小型汽车沿轮台县**乡**村**庄园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在道路上被执勤交警查获。 

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 鉴字第55**号鉴定结论得出:塔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204.77毫克酒精含量的结论。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结论等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塔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来提·那斯尔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常口信息及社会关系台账已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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