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新疆呼图壁县**沟镇**村**组**号,现住在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塔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玛纳斯县**乡政府附近摔, 发现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人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阿力木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塔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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