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黑龙江省桦川县**镇**老年公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镇**委**组**号)。因盗窃罪于1995年被劳动教养2年,1998年8月20日因抢劫罪被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抢劫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塔某某在桦川县**中学西门北侧,见被害人潘某某便喊:“你站住,包里装的是什么?把包给我”,潘某某不给,塔某某上前强行将潘某某后背上背着的黑色女士双肩包抢下,包内有三张银行卡、一张贵宾卡、身份证一张。经鉴定,被抢黑色双肩背包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于案发后,在抢劫现场附近被桦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塔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庄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桦川县物价局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光碟1 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法辉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塔某某现羁押桦川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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