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塔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_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壤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81********,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我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壤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塔某某和求某某、三某某开车途经壤塘县壤班公路14KM+500M处时与受害人任某某相遇,因塔某某和任某某之前存在矛盾,塔某某便驾驶汽车将正常驾驶摩托车的任某某逼倒在公路边的水沟里,随后塔某某下车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枪打伤任某某的左小腿,开枪后塔某某逃离现场。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塔某某所持有的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任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提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伤情检验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求某某、洛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弹鉴定书;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被告人塔某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打伤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壤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光琼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壤塘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