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塔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8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若尔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塔某某与其妻子益某某因家庭琐事在若尔盖县**乡**村夏季公用牧场的自家帐篷内发生争吵、抓扯,其间被告人塔某某将被害人益某某的鼻部咬伤,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塔某某送妻子益某某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2日,在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次住院做修复手术,并支付了所有治疗费。事后,两家人对此事进行了调解,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赔偿。2019年1月14日,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益某某鼻部伤情及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塔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敏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若尔盖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1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