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塔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9********,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 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于2020年7月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塔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值班律师李某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塔某某利用“老友内蒙古穷胡麻将”手机游戏,组建微信群添加30余人进行赌博,并以向参与赌博的群成员收取房间费的方式非法获利52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证:手机扣押清单、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处罚决定书、塔某某违法所得清单、户籍信息、提取照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塔某某的供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法所得5279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丽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塔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艾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已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塔某某开展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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