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塔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塔某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九台市******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0月15日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3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5日被雄县公安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塔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陈某乙(已判)、绰号“赵二”东北籍男子(在逃),为索要赌债、以对账为名,在塔某某家中对杨某某进行打骂并将其拽到车上,带至安新县大阳村李某某(已判刑)家中,塔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及绰号“赵二”东北籍男子采取打骂、威胁手段拘禁杨某某,李某某用刀威逼杨某某书写欠条,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二十小时,直至2010年2月8日16时许杨某某被公安人员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塔某某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九台市南山街天桥委13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